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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东莞市工业企业;
二、截止时间:2020年01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年度项目申报执行本条款,2019年为政策过渡期,请企业从2019年起做好项目备案);
(六)2017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 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
(七)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行。
(三)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本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用完即止。
五、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15万元的设备(软件的不含税价格可低于15万元);
2.二手设备;
3.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4. 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5.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6.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7.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注:融资租赁的设备(含直租回租)有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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